
1997年,国家对一些与当地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生产资料、生活用品价格实施补贴、限价政策,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低息照顾、税收减免和专项投资政策等。国家在关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,尤其关注民族地区贫困问题,扶贫政策成为该阶段重要的经济政策。20世纪80年代以来,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采取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开发,主要包括:解决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、住房问题和饮水问题;实施开发计划,如“以工代赈”计划、以解决高寒山区和干旱地区严重缺粮问题为中心的“温饱工程”计划、“八七”扶贫攻坚计划等;设立专项基金,如“三西”农业建设专项资金、“老、少、边、穷”地区发展经济贷款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等,对民族地区给予较高强度的资金扶持。
20世纪80年代以来,国家为加快对外贸易发展,对民族省区外汇留成比例作了特殊规定。对内蒙古、新疆、西藏、广西、宁夏五个自治区和青海、云南、贵州三个多民族省外汇留成比例作了特殊照顾,西藏外汇留成100%,其他4区3省份外汇留成50%,而全国平均外汇留成仅为25%,对有困难的民族地区给予额度外汇补助。1992年,国家实施沿边开放战略,陆续批准珲春、黑河、绥芬河、满洲里、二连浩特、伊宁、博乐、塔城、畹町、瑞丽、河口、凭祥、东兴等13个城市为沿边开放城市,加上辽宁丹东,共批准设立14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,并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。1996年1月,国务院下发《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对边境贸易管理形式、税收等若干问题作出具体规定,强调要“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”。
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,1979年7月,中央首次提出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。80年代中期,又增加了湖北、辽宁和武汉、沈阳对口支援青海,上海对口支援新疆、西藏及广东对口支援贵州的省市。 1996年7月,国家确定北京与内蒙古,上海与云南,广东与广西,山东与新疆,辽宁与青海,福建与宁夏,大连、青岛、深圳、宁波与贵州开展扶贫协作,并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到民族地区开展“智力支边”。为促进西藏的发展与稳定,中央分别于1980、1984、1994、2001年先后四次召开全国西藏工作座谈会,逐步加大中央和地方对口支援西藏的力度。在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,中央明确提出西藏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,并确定国家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117个,总投资约312亿元;确定各省(区、市)对口支援建设项目70个,总投资约10.6亿元。
这一时期的民族经济政策,坚持国家帮助、发达地区支援、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,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的历史性飞跃,民族地区综合经济实力上了新台阶。2000年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达8411亿元,按可比价格计算,比1995年增长50.9%,年均增长8.6%。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能力也不断提高,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,初步改变了民族地区长期以来单一的、以农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。扶贫攻坚取得显著成效。据不完全统计,“八七”扶贫攻坚实施以来(1994—2000年),民族地区累计解决3000多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。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,使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,周边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更趋活跃,边境贸易迅速发展。“对口支援”的广泛开展,也极大促进了经济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。尽管成就显著,但广大民族地区的生活水平却与沿海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,这一点不容忽视。2003年,民族地区的GDP增速比东部地区低1.6个百分点,比2002年又扩大1.2个百分点,GDP总量仅为东部地区的14.1%。
出现这种状况,固然有历史、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,但也有经济政策方面的原因。例如,一些工业产业政策多与国家观指导一脉相承,缺乏既符合少数民族特点,又能将民族经济纳入工业化发展的工业导向性政策,使少数民族经济与民族地区工业化进程相互隔离,难以真正带动和促进各少数民族自身的变革与发展。
参考资料:张丽君,韩笑妍,王菲:《中国民族经济政策回顾及其评价》,载于《民族研究》,2010年,第4期。